估价与售价差50万引纠纷
发布时间:2021-01-07 1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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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硝酸厂家
今年3月14日,中年女子苏玲委托弟弟苏扬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本市男青年庞轶购买苏玲名下位于南开区某小区的一套私产房,双方约定成交价为188万元,过户费用由买方承担。
据庞轶称,合同签订后,他依约给付苏玲定金8000元,并支出了评估费5900余元。此后,庞轶多次向苏玲姐弟催告配合办理过户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由苏玲姐弟返还其定金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评估费5900余元。
法庭上,被告苏玲姐弟辩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苏玲于今年3月18日、29日两次来津办理过户交易手续。3月18日那天,原告提出将房屋进行评估,被告为促成交易便应允,故该次未能办成过户手续。
3月29日,原告通知被告评估成功,苏玲来津后发现评估价格与约定价格有51万元的差额,故要求原告先支付差额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称资金困难,可给被告打借条,被告未同意,故又没办成过户。据此,被告认为其在交易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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