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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住房一朝电线杆子上被违建被征收人能答应吗《新闻》

发布时间:2020-08-18 10:19:49 阅读: 来源:硝酸厂家

导读:查处违法建筑,电线杆子上贴公告就可以吗?本文,看在明所李顺华律师团队如何应对这电线杆子上的拆违公告……

刘先生是江苏省徐州市的居民,在当地已经安居乐业几十年。退休后的刘先生安享着晚年之乐,不时摆弄花草,玩耍儿孙,闲了闷了就与邻居大妈大婶跳跳广场舞,秀秀书法,晚年生活舒适惬意,羡煞旁人。

最近,听说当地又有新楼盘要开发,房价渐涨的行情下刘先生也盘算着如何给儿孙添置产业了。算了算当地二手房的房价,自己的老房售出后再添些积蓄,换套大房子一家人住也是十分安逸的。

然而,令刘先生没想到的是,新开楼盘的地点正是自己老宅所在的位置,自己的房子将会面临拆迁。但刘先生相信政府征收也会给予合理的补偿,因此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

一天傍晚,刘先生的小孙子说村头的电线杆子上贴了张什么东西,上面有刘先生的名字。顿感不安的刘先生连忙随着小孙子来到村头,绕过一家修车店,他看到了电线杆上张贴的一纸文书,标题是某某公告,大致内容是刘先生的房子属于违法建筑,将被依法拆除,落款时间竟是3个月以前……

想想这套老宅子,还是刘先生年轻时一砖一瓦修建的,辛苦了大半辈子,老宅是刘先生的重要积蓄。现在政府一纸文书下来,房子就成了违法建筑,不但卖不出去,还要被政府强制拆除,慌乱之余,刘先生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熟人介绍,刘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在详细了解了刘先生的情况后,律师指导刘先生以公告上落款盖章的6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以该公告认定刘先生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

律师认为,首先,公告上的6机关并非都有作出认定行为的行政职权,因此部分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该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其次,被告作出的认定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航拍图是认定涉案房屋违建的重要依据,但该证据的制作时间是2007年。而此时《城乡规划法》并未实施,因此被告不能适用《城乡规划法》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程序方面,被告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明显违法。首先公告送达只能是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送达方式,本案中涉案文书显然能够直接送达到刘先生手中,其次,即便是公告送达,其公告地点也并非原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域,无法保证原告知晓该公告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本案中的认定处理结果事关原告重大利益,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且原告就在房屋所在地居住,被告完全能够依法直接送达。此外,该公告还存在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执法人员未提供执法资格证明等诸多程序瑕疵。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土地已经划为城市规划区,也提供了规划文件,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规划文件及图纸依法进行了公示公告。在明律师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依法予以公布,事实上,原告并不知晓涉案区域已划为城市规划区,涉案规划未依法进行公布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同时涉案规划未“经依法批准并公布”,因此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也无可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的规定“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依据《城乡规划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期待可能性。此外,在涉案房屋存续的十余年间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提示、要求或查处原告的建设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视为被告对原告建设行为的默许。基于政府行政行为公信力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被告不得以降低拆迁补偿利益为目的在事隔十余年后启动所谓的违建执法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了被诉拆违公告。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的房屋因为历史遗留原因而手续不全或者干脆没有手续,这是当时社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同时也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体现,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全部由被征收人承担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明律师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房屋欠缺手续不等于违法建筑,房屋的合法性需要综合各要素考量。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是很多地方政府的惯用伎俩,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擦亮眼睛,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违法征收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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